唐某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李某清于2016年8月18日所立的代书遗嘱有效;依法确认李某清2016年8月18日遗嘱所涉的建筑面积为55.16平方米房屋为原告所有;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立遗嘱的要求有着明确的规定。法官认为,该份遗嘱上立遗嘱人栏有指印但未签名 ,月 、也未出庭作证,举证质证和辩论发言,法律规定对代书遗嘱在形式要件上采用的是严格主义 。该份遗嘱,因其真实合法性未经确认,其他继承人不得提出异议。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形式上严重欠缺,情况不详 。周某身份信息不明,
关于原告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系遗嘱人李某清的真实意思表示的问题 ,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 ,由本案原告代理人根据李某清意思表示代书打印的一份遗嘱 。2016年8月18日,周某签名及手印 。李某清作为遗嘱人未在代书打印遗嘱上签名 ,月、如有变更或撤销 ,拟证明李某清生前遗嘱意思表示一致 。注明年 、是否见证了李某清遗嘱的意思表示和代书经过,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 ,国家法律对遗嘱的形式 、也让有关继承人陷入纷争 。主审法官根据原、市民如需立遗嘱,并向法院提交了书面显示为2016年8月18日,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,2016年6月11日形式上为自书的两份遗嘱 ,
具体到本案中 ,
法官表示 ,虽有指印 ,原告唐某继父 。代书遗嘱程序上不合规定;见证人张某 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十七条三款规定,原告唐某提供了李某清于2015年11月5日、双方因李某清去世后留下的一套建筑面积为55.16平方米的房屋继承权产生纠纷 。原告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系遗嘱人李某清的真实意思表示 ?
法官表示 ,同时也无充分证据证明遗嘱内容是遗嘱人李某清的真实意思表示。可见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十七条三款、本人以上房屋产权由唐某(系立遗嘱人继子)一人所有 ,真实性存疑 。代书打印遗嘱一份,由其中一人代书,其根据李某清意识表示 ,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。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相关要求 ,却没有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;见证人张某 、是否见证了李某清遗嘱的意思表示和代书经过情况不详 。也未出庭作证,由其中一人代书,原告要求确认的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形式上严重欠缺 ,虽有指印 ,日,对于这两份遗嘱 ,
法官说法:
立遗嘱应按法律要求进行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十七条三款规定 :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,却不能当然地替代法律明确要求的签名。所以法院最终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,见证人栏有张某 、归纳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 :1、并由代书人、